西安西航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95号 原告***,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男,原告***之夫。 被告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西安西航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女,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西航集团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经查明,2013年4月7日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西安西航集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委已对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请求做出了仲裁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