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81民初12795号
原告:吴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林某,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余某,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吴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某、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