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3649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负责人: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某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25元,减半收取计186.62元,由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建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