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西侧。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朋友),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中委托自然人***为代理人并进行了**,***又委托***律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书中写明受托人无转委托权与内容中“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关于电话号码151××××8888的提起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签署相关文件;进行调解、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代理、接受、代理反诉事宜)聘请律师等一切事宜”是否矛盾?一审应予以查清,另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认为***涉嫌诈骗犯罪,《购卡协议》涉嫌伪造,**涉嫌虚假诉讼等,一审应一并查清并按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