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昌图县,现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西侧。 负责人:金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1221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被上诉人故意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将上诉人的电话号码151××××8888变更到他人名下,对上诉人构成侵权。上诉人于2013年1月29日以70万元的价格从江威处购买了移动手机号。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号码协议》,协议约定: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不得办理电话号码的过户、更名、停机保号、套餐等变更业务。被上诉人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未进行严格审核,导致***等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将上诉人所有的电话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上诉人知道后,就向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主管单位工信部进行多次投诉。***等人因将大量的电话号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过户,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并未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而是以被上诉人未严格审查、违规过户的侵权行为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移送公安局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辩称,起诉状中没有**签字,只有代理人***的签字,是否授权给***无法核实。起诉时,**已不在国内,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大使馆认证。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被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认为上诉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伪证罪。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手机号码151××××8888或赔偿原告869,49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5,000.00元、律师费30,000.00元、鉴定费9,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的手机号码151××××8888是由***伪造**身份证件过户至他人名下,***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在起诉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取得**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在起诉时,原告**在国外,***作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手续不完善,应该驳回起诉,可待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时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虽有不当,但驳回原告**起诉正确,对“将本案线索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部分予以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57.50元,退还一审原告**;二审未收取上诉人**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新 审 判 员 艾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