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02民初673号
原告:***,男,纳西族,1980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6179083E,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屏山镇海田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蓄。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13495613A,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西侧,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2022年5月5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