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21民初449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户籍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凯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海田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6179083E。
法定代表人:**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拉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13495613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166号8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第三人:玉龙县科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黄山镇文澜苑小区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MA6NBGKP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玉龙县科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2022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