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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有限公司、王某甲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03执1059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03民初35800号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