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6民初9187号 原告: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西路30号3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后村三区4排10号。 被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后村一区14号增14号。 被告:***,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幸福村三区1排11号。 被告:鑫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道吾悦广场麒麟巷S3-321、3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10-1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伊卡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薄前村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永强东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伊卡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案中,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红珊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