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2民初35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铁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799023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兴压力容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XX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946945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陕西中铁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兴压力容器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陕0302民初35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兴压力容器装备有限公司部分财产。陕西中铁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铁华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压力容器装备有限公司4622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鸣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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