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09民初5554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某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本院向哈尔滨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哈尔滨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