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2民初336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79.80元,减半收取13,389.90元,由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