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伟大集团节能房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12民初336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边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律师。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79.80元,减半收取13,389.90元,由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