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109民初9836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第三人:***,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顾特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预算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第三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