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782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一委东方花园901-112-22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2022)辽078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2785元及违约金(以6278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表述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3.8%计付),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执 行人辽宁大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23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3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673元,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782执97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