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重庆市江津区中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原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4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结盟船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