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60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5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7079619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950N),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92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0444号-1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拖欠的工资220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28元(***已预交),由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23232.64元(本金22011元,迟延履行利息631.72元,案件受理费350.28元,执行费239.6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32.64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3232.64元中的22642.72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350.28元作为案件受理费、239.6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