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30575号
原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荔枝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文昌路西面建设大道南边华达凯旋国际8#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诉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东体检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达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粤东体检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499270.4元及违约金99854元,合计599124.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就委托检验一事,签署《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给原告进行检测,并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自委托协议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对送检标本的检测义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拖延支付检测服务费。原告因被告拖欠检测服务费曾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次作出(2018)粤0112民初4043号判决书、(2019)粤0112执2531号执行裁定书。原被告就债务偿还一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明确:被告拖欠服务费共569270.4元,如被告违反《和解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并承担全部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被告在支付首期款7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约,毫无诚信可言,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欠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粤东体检中心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就达安公司与粤东体检中心委托合同一案作出(2018)粤011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偿付检测费470760.9元及相应违约金(按欠款额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6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因粤东体检中心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达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112执2531号。执行中双方于2019年9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于2016年签署《委托协议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2民初4043号判决书,就粤东体检中心所欠达安公司检测费和利息做出判决。乙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号为(2019)粤0112执2531号。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委托协议书》及该判决项下的债务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合议:1、双方确认,粤东体检中心对达安公司所负债务本金总额共计人民币569270.4元。其中,(2018)粤0112民初4043号判决书判决本金470760.9元,新增债务98509.5元。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前住本案执行法院,由执行法官主持制作执行和解书,达安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粤东体检中心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粤东体检中心应于本案冻结账户解除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达安公司一次性支付不少于人民币70000元的欠款。3、自2019年9月1日起,粤东体检中心承诺于每月28日前向达安公司支付不低于人民币50000元欠款,直至清偿完毕。4、如粤东体检中心违反本协议导致不能按上述条款支付欠款,达安公司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粤0112执2531号案。同时,达安公司有权要求粤东体检中心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欠款,并承担全部欠款总额20%的违约金。
2019年9月4日,本院作出(2019)粤0112执253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同意在十个月内分期清欠全部款项,考虑前述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现裁定:终结(2019)粤0112执2531号案件的执行。
达安公司称除(2018)粤0112民初4043号案判决的本金470760.9元外,在2018年6月、7月粤东体检中心产生新的债务98509.5元,《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新增债务98509.5元是上述新产生的检测费用。达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2018年9月5日粤东体验中心盖章的《客户确认单》及附件,显示粤东体检中心确认截至2018年8月31日尚欠达安公司款项569270.4元,其中2018年7月6日检验费65991.5元、2018年8月8日检验费32518元。
庭审时,达安公司陈述签订《和解协议》后粤东体验中心仅向其支付了70000元。达安公司称其未就(2019)粤0112执2531号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2019)粤0112执2531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根据双方在执行阶段签订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本金569270.4元,被告承诺自2019年9月1日起每月偿还不低于50000元直到清偿完毕,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仅向其支付了70000元,而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检测费用499270.4元(569270.4元-70000元)。
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和解协议》约定按欠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所致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被告逾期时间较长,对照同时期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及民间市场上资金使用成本,原告主张按未付款项的20%计算违约金99851元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49927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9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1元,由被告河源粤东体检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该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