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5677号
原告: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32号1803房。
法定代表人:朱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军叶,系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明增,系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