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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6执431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6民初1767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支付利息981322.2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1560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5359元、执行费2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242641.2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