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1635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9224.3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某有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9224.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