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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彩某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801号 原告:***,男 被告:江苏彩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彩某有限公司、正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