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72号
原告:XXXX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XX**公司。
原告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XXXX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XX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4118元,由原告XXXX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5887元,因诉讼请求变更,本院退还1769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