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台商终字第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州鑫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3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巨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