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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民初249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黄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巨东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