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3423执365号
四川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邱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盐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仲案(2025)6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23,797.00元。执行过程中,2026年4月8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223,797.00元和执行费3,256.96元至法院,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