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796号
原告:**年,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航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青海航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年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年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