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7698号
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8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7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