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7695号
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75室。
法定代表人:刘飞。
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森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凤
法官助理  韩雨奇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