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6105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2024年12月13日,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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