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来昆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上诉人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23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争议标的”的认定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是“标的物(电线电缆)的交付+价款支付”,并非独立的“货币给付请求权纠纷”,本质是对“买卖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的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管辖法院应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二、原审法院对“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错误,昆明分公司登记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xx街道xx城西xx幢xx号”仅为“临时办公点”,实际未在此开展经营活动、无固定工作人员及办公设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与总公司(上诉人)一致,上诉人的注册地、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重庆市万州区,核心职能(决策、财务、人事)均在此开展,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存在事实与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之一重庆春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住所位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西xx幢xx号,故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