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11民初121号
原告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亨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局、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89564元以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教育局、石家庄市宏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956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续封,如未及时申请,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