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上诉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1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