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WNPQH6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龙山西路南侧**。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div>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成家琼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