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特7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人: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龙山西路南侧**。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1月4日经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手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伍佰元整(54500元)。给付方式:2020年11月10日前,由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54500元。
三、***放弃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四、***收到54500元赔偿款后,双方就此纠纷再无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新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其效力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与南京德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经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安萍
书记员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