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5771号之二
原告:苏州立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3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10994316。
法定代表人:何彩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群相,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赟,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区工业园弇山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58769447。
诉讼代表人:孙根林,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苏州立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立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屈 芳
人民陪审员 诸培乐
人民陪审员 陆忠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