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1754号
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27099241E。
法定代表人:杜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翠恩,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桂锦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01000。
法定代表人:周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四川恒源通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云霞
书 记 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