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2640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