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洲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平大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14民初7070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合法有效;2.成都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某有限公司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房屋,购房款为2510275元。某有限公司现金支付了部分房款,剩余购房款以成都某有限公司欠付某有限公司的设计费予以等额抵扣。 成都某有限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已按约定完成工程款与房款的抵扣,现双方正在办理网签备案流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成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约定某有限公司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房屋,购房款为2510275元。该协议约定:1、双方分别于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11月29日,签订了《某方案-施工图全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成都新都某项目建筑设计战略单位全程合同(方案-施工图)补充协议(合同编号:***);《某合同》(合同编号:***),三合同(暂定)总价款为2655041.7870元。2、2022年7月30日,乙方向甲方购买了成都市新都区某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所购该房屋总价款为2510275元,乙方应当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1、2022年7月30日前乙方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1991615.5元;2、2022年7月30日前乙方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518659.5元……”第二条载明:“第一条第1款所述款项【壹佰玖拾玖万壹仟陆佰壹拾伍元伍角】元整,乙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扣除相应数额,作为乙方的购房款。”第四条载明:“工程款抵扣购房款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向甲方提供相关手续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书、开具合法并与房价款等额的工程款发票、出具付款指令函等;若因贷款办理需要,需乙方配合完成用房款支票交换甲方等额工程款支票的手续,乙方亦应及时配合。待抵扣事宜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购房发票。” 2022年7月25日,某有限公司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转账518659.5元,并备注“某有限公司抵房尾款现金”。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21年8月1日,成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成都新都某项目】建筑设计战略单位全程合同(方案-施工图)》(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方案-施工图合同》),约定由某有限公司负责新都某项目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场地竖向设计等设计工程,总建筑面积85112.46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59630平方米。该合同第八条设计费用约定,本合同采用“方案施--工图”固定单价(含税)、暂定总价(含税)方式,“专项设计”总价包干(含税)计费。结算总价为“方案施--工图”固定单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各项面积、“专项设计”包干总价,结算后多退少补。第九条第一款各阶段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设计费总额按项目一期委托设计面积暂定为84726平方米,总设计费为2650000元。具体为:1.概念及规划方案设计阶段,支付比例为25%。2.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一个节点为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为20%,设计费530000元;第二个节点为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政府审图部门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为35%,设计费927500元。以上均按照实际分期开发面积分次计算。3.项目施工配合阶段,第一个节点为工程结构封顶和结构验收完成20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为10%,设计费265000元;第二个节点为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比例为10%,设计费265000元。该条备注:“在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暂定总价的相应比例支付相应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按实调整设计费总价,并按调整后设计费总价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用。”同日,成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乙方)就前述合同签订《【成都新都某项目】建筑设计战略单位全程合同(方案-施工图)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载明:“甲乙双方确认,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修改费用含税包干总价为500000元,税率:6%。本协议签订且甲方确认乙方提交的修改设计成果后,一次性支付协议费用。” 2021年9月9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成都某有限公司位于新都区的上述项目的建设规模为85112.46平方米。2021年9月14日,上述项目取得《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该审查合格书中载明的设计单位为某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成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合同编号:***),约定由某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该项目幕墙设计工程。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载明:“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含税)方式计费。……幕墙设计面积按幕墙展开面积计费。本合同所约定的专业设计服务的总价(含税)暂定为417870元,……”第八条第四款约定,支付进度如下:1.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后,本阶段设计启动后约20个工作日付款,付费比例15%60680.5元。2.方案配合及设计,概念方案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付费比例20%83574元。3.招标图编制,方案深化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付费比例30%125361元。4.施工图配合及审核,找别人设计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付费比例15%62680.5元。……6.幕墙分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付款,付费比例5%20893.5元。该条备注:“在取得相应甲方阶段性确认的书面回复后,按暂定总价的相应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该工程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该项目1#楼、3-8#楼幕墙工程于2023年8月18日取得《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该审查合格书中载明的设计单位为某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成都新都某项目】建筑设计战略单位全程合同(方案-施工图)》《【成都新都某项目】建筑设计战略单位全程合同(方案-施工图)补充协议》《【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建设规划许可证》、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可知,某有限公司以2510275元(1991615.5元的工程款加518689.5元现金)向成都某有限公司购买的案涉房屋。某有限公司称,1991615.5元的工程款分别系《方案-施工图合同》第二阶段以前的设计费共1220000元,补充协议500000元,《【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第四阶段以前的设计费共271615.5元;成都某有限公司就《方案-施工图合同》已支付设计费900000元,《【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已支付60000元,补充协议设计费全部工抵。 1.《方案-施工图合同》应付设计费。根据《方案-施工图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及备注的约定,第二阶段设计费,某有限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政府审图部门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成都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比例合计80%;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据实调整设计费总价。本案中,《方案-施工图合同》的设计图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审查且载明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故成都某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8日前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前四阶段的设计费合计2120000元(2650000元×80%)。 2.补充协议应付设计费。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设计费为500000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确认设计图成果时支付。如前所述,主合同《方案-施工图合同》设计图已通过审查,补充协议成果亦经成都某有限公司确认,故成都某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14日前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0元。 3.《【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应付设计费。根据《【某项目】幕墙设计合同》第八条第四款及备注约定,第四阶段施工图配合及审核,招标图设计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付款,付费比例合计为80%。本案中,该项目幕墙工程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相关部门图纸审查,故成都某有限公司应于前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34296元(417870元×80%)。 总之,成都某有限公司应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2954296元(2120000元+500000元+334296元),成都某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960000元(900000元+60000元),还应支付1994296元。因此,某有限公司对成都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991615.5元已届满,且某有限公司已向成都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518659.5元,故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1344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