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368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七彩云南第壹城购物中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69号南亚风情·第壹城第壹国际B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以北七彩云南古滇文化旅游名城内(七彩云南新太阳养生苑A-09-02号地块BO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