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8512号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七彩云南第壹城购物中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459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69号南亚风情·第壹城第壹国际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084663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以北七彩云南古滇文化旅游名城内(七彩云南新太阳养生苑A-09-02号地块B0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052200733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春城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鲁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