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某有限公司等与云南某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2民初10342号 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一村益康路6号6幢1单元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Y2G3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建投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建投第十四冶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兴呈路斗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8638098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XED74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云南建投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翎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