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2民初3645号
原告:史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告:蒲某,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喀什市库办街道长安社区。
被告:刘某,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告:云南某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故责任。
原告史某与被告蒲某、刘某、云南某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史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