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即执字第92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