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即执字第92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