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2执14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协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11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深圳市协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20581.34元及利息(利息以162058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期限自2024年7月29日起二年)。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调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均至2025年7月23日),均无实际扣划得款。
3.2023年12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车位,查封期限均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因申请人不同意缴纳上述已查封车位的评估费,本案暂无法处置。
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案执行调查及措施无异议,亦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112执14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冻续封、扣划,申请人须于控制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