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2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804336。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苏州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033069X7。
法定代表人:姚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5民初7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60万元,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每月月底前分别支付原告3万元。二、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三、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5794元,财产保全费2077元,合计78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因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0000元(具体以申请执行书为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3日-2021年5月18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号商铺(整幢)、苏E×××××汽车(注册日期为2013年)、苏E×××××汽车;除了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以(2020)苏0585执恢216号执行案件为代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号商铺××、××、××、××、××、××、××、××、××、××、××、××、××、××、××、××、××室不动产,另本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苏E×××××汽车,其中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日止、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18日止。【针对上述保全措施,如在保全期满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从(2019)苏0585执2918号执行案件中参与受偿157518.15元。另本院在本案及另案(2020)苏0585执恢216号案件中依法拍卖太仓立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号商铺××、××、××、××、××、××、××、××、××、××、××、××、××、××、××、××、××室不动产,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
5.2021年5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7518.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5民初7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