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5497号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鸿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典鉴(科左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致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传媒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57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