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闻都世界城17F座27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211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货款214642.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部分:以250510.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41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22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执行费31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