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知民初106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1号503-14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