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3民初459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告经案外人邵独独介绍到被告工地工作,工资为每天350元日结,工资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0日,原告在被告工地干活时被工地的电锯弄伤,伤及左手伴有出血,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因接触其他机械导致左手食、中、拇指切割伤。治疗期间由原告的家人护理。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向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费用,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宝鸡市扶风县,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路XX座XX室,因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