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148号
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与神舟四路十字东南向东100米星河9号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福昌宝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大厦1B1幢22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60号12楼H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福昌宝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查明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缴存注册资本后,又于2012年10月8日转出了,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第三人陕西福昌宝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系过路股东,第三人***、***、***受让了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各股东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应亦由各股东承担。
第三人均未到庭,无陈述。
本院查明: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3)陕0116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2600.67元及利息,相关质保金。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3)陕0116执75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始股东为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800万元、200万元,后经股权转让,被执行人公司现任股东为第三人***、***、***,分别认缴出资6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根据企查查年报显示,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到位。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西安银行账户明细单,2012年6月18日,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名下西安银行账户61101161********转入1000万元,于又2012年10月8日将该笔款项转出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户6100********。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西安银行账户明细单,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向被执行人西安丰佳瑞起置业有限公司缴存出资1000万元,虽又转出,但转出至被执行人公司其他账户,该笔资金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受其控制,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故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现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上海丰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福昌宝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康嫚